【前言】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居间介绍人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什么情况下居间介绍人会构成犯罪?崇光刑辩小编在此为您解答。
居间介绍人与哪一方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可知,居间介绍的构成要件有:
1.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2. 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3. 如果是受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则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居间介绍通常包括三种行为
1. 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
2. 为购毒者结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
3. 同时为贩毒者和购毒者双方牵桥搭线的出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为什么从中牟利不是毒品犯罪居间介绍的构成要素?
居间介绍者并不都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从中获利的,其利润并非来自于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差价,而是来自于因为促成毒品交易而从买卖一方或者双方得到的酬劳。实践中,这种酬劳既可以表现为因为促成一笔交易而获得一定报酬,也可以表现为每帮助买入或者卖出一克毒品而获得多少报酬。
怎么认定居间介绍是与哪方构成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是受哪一方交易主体委托,与哪一方存在犯罪共谋主要看居间介绍对哪方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小结】以上就是崇光刑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定居间介绍人的是否犯罪的几大要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