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适用难点就在于如何界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从一般意义上,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内容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可能是为了个人消费,也可能是为了其他无法查证的目的。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是获取非法利益,‘故意’的内容十分明确。

  • 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表现为将毒品藏于身上、家中或者其他隐蔽的地方,简单地控制和支配。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人除非法持有毒品外,还实施了联系买主、协商价款等一系列的积极行为,其持有的毒品是为了后续毒品犯罪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还认为:正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究竟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关键看行为人的目的。

        问题在于,如果所查获的毒品尚未交易,且数量较大,如何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关键看有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贩卖目的及贩卖经历。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经历,虽然所查获的部分毒品尚未交易,在排除被告人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亦可以贩卖毒品定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