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毒品犯罪中重要的线索。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不会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是被告人的供述在司法实践当中究竟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又该如何看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呢?崇光刑辩小编将为您解答。
犯罪嫌疑人口供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的有罪供述会更全面、更详尽地反映出作案时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
-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口供有以下几种类型:
- 一是多变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或在同一诉讼阶段,对其犯罪事实作出不同的供述。有的在预审阶段不承认犯罪,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又供述犯罪事实;有的在预审阶段供述了犯罪,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
- 二是顽固型。在查明了一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盘否认。这些犯罪人员往往是累犯、惯犯。
- 三是稳定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稳定,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始终稳定不变。这些犯罪人员多数是初犯、从犯。
- 四是包揽型。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犯罪嫌疑人不但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把同案犯的犯罪也包揽自己一人承担,声称是自己一人所为,与他人无关。
- 五是推诿型。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推读,避重就轻,把罪责都推到别人身上,把自己说成无辜者或协从者。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特点,对口供的审查要把口供与全案联系起来,注意口供与全案的事实情节是否一致。要把犯罪嫌疑人前后的口供联系起来,把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联系起来,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确定一致的和不一致之处,然后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解决矛盾,从而得到正确结论。
口供只有在客观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定案。除有口供外,要有其他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印证。要防止共犯之间的攻守同盟和串供。毒品犯罪虽然不像其他暴力性犯罪那样有明显的痕迹和现场,但也有一个犯罪过程,如拼凑毒资、联系毒品、商议价格、交接方式、包装运输等情况可以审查判断。
【小结】以上就是崇光刑辩小编为您整理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主要特点和类型。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