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际审判中,行为人应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本文采用案例结合法律法规的形式分析两个犯罪的特征,让大家能更好的区分。

 

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主要特征是:

  •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上述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转移毒品

 

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案例

被告人周某携带毒品乘坐长途客车到甲地,下车后,周某给被告人杨某打电话,让杨某在其卧室衣柜里的一个旅行手提包内,找到一包用报纸包裹的毒品并送到甲地某商店门口。杨某找到后,遂装在其手提包内,送到甲地某商店门口时,被告人周、杨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周的手提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0.20克;用白色试剂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小包,净重4.3克。从杨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用报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净重59.4克。

 

笔者观点

杨某是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杨某客观上个是要帮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但是其持有的毒品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杨某受周某的指使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该毒品实际是杨某受周某指使保管、支配,其主观上没有故意运输毒品的意识,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不属于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

 

隐藏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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