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客观上持有假毒品,假毒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的着重点应该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持有假毒品的目的是什么。
明知是假毒品,只是用来炫耀
例:甲把面粉当做k粉装进透明小袋子里,到娱乐场所时对朋友们炫耀自己持有毒品。
主观上甲明知透明袋子里的是面粉,客观上也只是有炫耀行为,不具有社会的危险性——不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产生侵害或构成现实危险,也不会妨碍国家对真毒品的管制。当然不构成犯罪。
明知是假毒品,用来贩卖
例:甲乙约定5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邮寄方式交付,但是乙收到的却是含98.5%的二甲基砜(无毒性物质)的假毒品。
刑法解释对毒品犯罪中主观的明知做出了严格限制,如果没有完整证据链证明行为人有知毒贩毒意识,不能认定为明知,为的是更进一步尊重人权,不冤枉每一个无罪的人。
不知是假毒品,用来贩卖
例:甲乙约定以5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邮寄方式交付,但是乙收到的却是二甲基砜(无毒性物质)。
卖方:
根据《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但是应当认定为未遂。
因此,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买方:
乙买了假毒品,但不知道是假毒品而持有。笔者根据2017、2018各法院的判决得出以下结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由于其客观的行为不可能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侵害危险,即使其主观上有犯意,也可不以犯罪论处。上诉人薛丽红持有假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小贴士:贩卖毒品既遂标准:着手事实毒品交易。包括商议定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价格,并开始着手找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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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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