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杂质、不纯粹的毒品数量往往比纯毒品多得多……在毒品里添加其他东西不仅仅能把一小部分的毒品卖得更多,而且能赚得更多。这篇文章阐述了两种生活中常见的“混合形毒品”。
一,在毒品中添加其他“非毒品”废料
(一)怎么界定毒品跟废料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武汉纪要虽然对毒品跟废料做了一定区分,但是,还是不尽详细。
由于废液、废料通常是指已经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因此从技术和成本方面入手做了一个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中提出:国内有关技术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因受技术水平所限,通常难以再加工出毒品,且从成本角度考虑,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二)半成品算是毒品还是废料
综上所述,半成品不能以毒品含量来衡量,而是根据形态、外观等分辨:未形成毒品形态的物质,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二,把两种以上毒品混合在一起
(一)以哪个毒品数额定罪处罚?
追求快感的吸毒分子有可能会同时吸食两种以上毒品,因此,也有贩毒分子专门制造这种比普通毒品更“劲爆”的混合型毒品。多种毒品混吸让人双重成瘾或多重成瘾,如有的海洛因成瘾者既对海洛因成瘾,又对镇静催眠药成瘾,同时还大量吸烟并对烟草成瘾,由此造成海洛因、镇静催眠药以及烟草对人体的双重或多损害,同时也给戒毒带来很大的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能做到罚当其罪,真正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二)量刑标准
1.考虑危害性大并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规定的毒品;
2.其他毒品具备折算条件的,折算成一种毒品时进行折算累加;
3.对混合毒品按所含成分或比例确定毒品种类;
4.结合全案毒品数量情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具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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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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