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有所不同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漏性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即当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未能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所吸纳时,才适用该罪名。
【疑问与解答】
1.非法持有的毒品法律有没有要求其来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补漏性的罪名,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没有法律法规能对其行为定罪量刑时,作为最后的兜底,以防让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有失法律的尊严。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规定得很宽泛:即只要客观上存在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即使持有的动机和目的是模糊不定的或者是难以求证的,都构成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制裁,这立法更加完善,使禁毒的法网更加严密。
2.怎么定义“持有”一词?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或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毒品的存在,并且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即可认定为持有。
3.假设行为人是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在交易之前就被缉毒警察抓获,那么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2018的量刑标准是: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是海洛因50克以上,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而贩卖毒品罪是不论贩卖多少,都应当依据刑法定罪处罚。毒品犯罪不仅仅危害到个人乃至公众的身体健康,还常常与经济挂钩,那么多人明知毒品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仍然不顾一起的贩毒是因为贩毒的性价比非常高,赚钱多收益快。因此很多大毒贩拥有殷实的经济基础,为了保护自己和其毒品交易,会组织属于自己的武装部队,这样的私人武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社会、国家的稳健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
综上所述,对于贩毒分子应当从严打击,因此,行为人实际上是为了贩毒而持有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关于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极为典型的未遂案件,应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理。例如,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被抓获的,对于卖方而言,仍应当按照以上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他是为卖而买到毒品,或者是为卖而通过走私、制造获得了毒品,如其毒品系祖上传下来的,尚未出手即被查获,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买家,因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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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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