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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凌某将存放在其家里的毒品转移到林某驾驶的小轿车里。当天中午,公安民警在某路口抓获被告人凌敏以及吸毒人员林某、姚某,并查获被告人凌某从其家中转移出来的毒品可疑物一批,从林某携带的背包里搜出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鉴定,送检被告人凌敏持有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7.88克;送检林某持有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81克。
后查明,被告人凌某多次在其住宅内容留林某、姚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争议焦点】
1.凌某第一次转移毒品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
2.容留他人吸毒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3.凌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条规定及观点展示】
1.《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上述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被告人凌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7.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结合到本案来看,凌某将存放在其家里的毒品转移到林某驾驶的小轿车里,客观上不存在贩毒行为,目前没有确认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批毒品要用于交易,因此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不认为是贩卖毒品,凌某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净重共计107.88克,认定为自用的话,毒品数额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额,因此可以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林某帮助凌某运输毒品,在本案中构成共同犯罪,以从犯论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被告人凌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3.如果被告人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4.林某积极帮助凌某运输毒品,为其犯罪提供了帮助,同样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触犯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