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毒品

【基本案情】

        某宾馆门口,被告人胡某向被告人李某贩卖价值五百元的冰毒一包,重0.5克左右。该0.5克冰毒系李某替鲁某代购

 

 

【争议焦点】

1.李某的代购行为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否以牟利为定罪标准?

2.帮他人代购毒品,能否从轻处罚?

 

 

 

【观点展示】

         我国没有规定吸毒是犯罪,只有在吸毒者大量持有毒品,且毒品数量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标准时,才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现正在吸毒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只会采取行政拘留。这样看来,代替他人其去购买毒品的人同样不构成犯罪,但在逻辑上说不过去,我们分情况讨论:

        1.代购如果从中赚取差价的话,就相当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如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而帮助其联系购买毒品的。情况就发生了一点变化,这时存在了牟利行为,可以认定为代购者是为了卖而买毒品,不管是不是共同犯罪,都符合《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可以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但是代购如果仅仅是为了买给他人吸食而买毒品,且不收取买方一分钱的情况呢?

        《大连会议纪要》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犯罪,构成犯罪的也不是都要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而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本案中的代购有点类似于居间介绍贩毒,居间介绍贩毒在法律上的定性——不以牟利目的,与贩毒分子构成共同犯罪,一般认定为从犯。居间介绍人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起着牵桥搭线的作用,对促成买卖毒品有一定的帮助。

        代购毒品但不牟利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同的是,此时的代购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原因在于:代购行为没有扩大吸毒人员的范围,没有把毒品散播到本不该去的地方,购买小数额的毒品的情况下相当于吸毒人员自购行为。因此不应当小数额的代购归入犯罪行列。

吸毒综上所述,帮助他人代购毒品,如果数额较小,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情节,不以犯罪论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