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毒品;严重疾病;监视居住
【案情连接】
被告人夏某通过电话联系外籍男子“小黑”购买毒品海洛因,两人去到佛山某广场附近交易,夏某支付毒资39000元。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广佛某路抓获夏某,并从其挎包内查获土黄色粉末与粉粒混合物一包(净重171.1克)、白色粉末一包(净重99.9克)。经鉴定,土黄色粉末与粉粒混合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检出烟酰胺成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将夏某送看守所执行。但因夏某身患重病,看守所拒绝收押,以致夏某的刑罚一直未予执行,暂被监视居住。
【案情分析】
(一)看守所拒绝收押有无违反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以及《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身患严重疾病,符合监外执行的规定,看守所拒绝收押没有违反程序规定。
(二)毒品犯罪中,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综上所诉,如果满足监视居住条件的,贩毒被告人也可以监视居住。
【笔者观点】
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被关押的罪犯继续犯罪的现象并不少见,甚至有的被告人是在恶意规避收监执行,这种案件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建设适合关押特殊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场所。同时,笔者建议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