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案例当中,都涉及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涉毒品犯罪,那么案例一种未成年人宋某、和案例二中未成年人陈某某要不要付刑事责任呢?共同犯罪的责任如何分配?
案例二中,陈某某客观上参与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也明知是毒品,主客观上都符合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贩卖毒品应付刑事责任。
深圳刑事毒品辩护专家谢素光律师提醒:刑法的解释应该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盲目扩张解释。不应看到涉毒案件,就想当然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需要负刑事责任。将未成年被告人制造毒品的行为扩张解释为贩卖毒品的准备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首先,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有明显的区别。“制造”处于生产环节,“贩卖”进入流通环节。
➤其次,在刑法条文中,贩卖毒品和制造毒品是并列行为,没有包含关系,适用选择性罪名。
➤第三,被告人陈某旦案发时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较低。对其应适用《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从而落实《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需要提出的是,虽然案例一中,宋某因为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为其责任年龄这个阻却事由而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宋某参与制造毒品,任然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两个案例中,宋某和陈某某都构成共同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成立共同犯罪,并不需要共犯具有责任能力。共同犯罪理论知识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无论各参与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要素无关,只要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成立共同犯罪。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付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