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作为一个移民城市,有很多来深打拼的人员前期选择合租来减少生活成本。但是共同合租的人是否靠谱,却是一件看运气的事了。

深圳尚律律师近日整理统计后台的法律问题咨询,发现合租的年轻人时常遇见以下情况却不知道如何处理(现选一典型情况描述如下):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来深圳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因为深圳房租很贵,通过网络找了一名女生合租。一开始两人相处很好,但是前段时间发现其房间内有奇怪塑料瓶装置,询问下她也说不清是什么东西,后来自己上网查询后才知道是冰壶(一种吸毒工具)。我推断她可能吸毒,就减少了交流。没想到她现在变本加厉,经常趁我上班,外出时间叫来朋友聚在客厅,房间一起吸毒。我想去报警,但是又怕被打击报复,只想这几个月快点过去,我好不再合租。但是又怕我这样涉嫌犯罪了。请问律师,我这样是犯罪吗?我该怎么办?

后台的咨询问题中,不乏这种合租室友吸毒,甚至容留他人吸毒的;还有房东出租房屋,没想到租给瘾君子的情况。深圳尚律律师在此结合刑法条文,统一回复一下。

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条文规定的即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合到上文列举的实际情况中,该咨询者因为不是故意,且对合租的公共领域(客厅),他人私人领域(合租女孩的房间)无管理控制的权限,故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尚律律师还建议该咨询者做好自身保护工作,并及时报警,让警察来处理以避免不可控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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