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对毒品的审查要点

【前言】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就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践中被立案侦查的毒品案件通常是人赃俱获,因此对毒品的审查应当全面,严谨。

毒品案件审查三大点

  • 毒品类型:判断是不是毒品;
    • 毒品,是指国际禁毒公约规定的受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即成瘾性)的药品,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讲,毒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的最大危害就是,能够使人形成不可抗拒的瘾癖,最终使人颓废;常见的毒品有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K粉等。
  • 毒品数量:真假混合的毒品、含量少的毒品或者各类毒品混合物怎么区分毒品数量;
    •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 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 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 毒品为谁所有:如果不是通常情况下,没有人赃俱获,那么怎么判决毒品为犯罪嫌疑人所有。
    •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例,我们看看法律上对于“持有”的认定是怎样的。持有,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将毒品握在手里、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毒品审查的主要过程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毒品审查的相关过程。在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合法进行毒品审查时,可以依据以下几点:

  • 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且搜查到疑似毒品的物品,这批物品有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按照合法程序封存保管毒品的完整性有无遭到破坏
  • 有无及时将疑似毒品的物品送到有鉴定毒品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无扣押、移送查获物的清单清单上所注明的扣押物与送检物是否相符,确认毒品的真实性
  • 是否有对毒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重点审查,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辨认笔录以及现场抓捕图片、笔录查实;
  • 审查毒品的数量依据,包括在何时何地称量,称量的重量记录,称量的毒品是净重还是毛重,是用何种衡具称量以及称量毒品时持有人是否在场、是否签字认可等。

 

【小结】以上就是崇光刑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审查过程的几大要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

 

谢素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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