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的认定

        运输毒品是贩卖毒品的前一过程,当行为人还没有完成毒品运输行为时,以什么标准区分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这几种观点:

 

  • “毒品转移说”:毒品实际上已经运输到目的地,转移成功是既遂。对于运输毒品来说,开始运输就是着手,如果在中途因为某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毒品运输到目的地是运输毒品的未遂。

  • “达到目的说”:前面说到运输毒品是贩卖毒品的前一行为,结果说是以运输的毒品是否有进行到贩卖到交易环节来区分既遂未遂,不论行为人交易是否实际交易、交易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构成要件说”:与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一样,行为人一开始着手运输毒品就构成运输毒品的既遂。

        从犯罪行为的分类来看犯罪行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笔者认为运输毒品应当属于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毒品犯罪的危害程度与之相当,应当认为是行为犯,故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应当构成犯罪既遂。

        从立法角度来看:运输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看得出来国家对毒品犯罪是严厉打击的。“构成要件说”是与国家立法相符合的。

 

        从罪行关系角度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并列罪名,立法上对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做出了标准:只要着手实施就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作为并列罪名的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理所当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