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在运毒,法官会怎么判???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隐藏毒品

我卖毒品不是为了赚钱,只是想帮朋友个忙,是犯罪吗?

【前言】毒品类犯罪在刑法中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之一。一些严重刑事犯罪例如盗窃罪、抢劫罪要求主观上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的,那么毒品犯罪需不需要以牟利为主观目呢帮助朋友贩毒属不属于共犯呢?崇光刑辩小编将在此一一为您解答。

运输毒品

不以牟利为目的参与贩毒,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毒品犯罪!

以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明知的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 购买、销售毒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 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榆、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 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 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 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 其他相关因素。

其他判断因素:

  • 毒品犯罪中判断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

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本意见规定行为的过程、方式、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条规定的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司法推定,而是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明知如何进行司法认定所作的提示性规定,即通过重点审查和运用有关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毒品诈骗只是想帮朋友个忙,也有可能认定为毒品犯罪!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共犯?

预谋或计划: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因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在客观行为上也就难以相互配合、协作,就难以形成共同行为了。通常进行毒品交易前,都会互换买卖交易信息,进行其他的准备后才实际交易。认定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准备阶段共同犯罪人有谋划或者计划,即进行简单或者详细的分工合作、赃款分配问题。

共同毒品目的地:如果共同犯罪人是为了一起完成同一个毒品交易,那么毒品即使不是从同一个地方流出,最后的目的地也会是最关键的证明线索。比如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何来的共同犯罪?

运输时互相照顾:运输毒品时一般都是通过长途运输,客观行为人需要以相互配合、协作的方式相互帮助,自然而然就形成共同行为了。在实际审判中,如果行为人甲和乙一起运输毒品,如果路费、餐费等都是各出各的,不认定为是共同犯罪,以各自的毒品分别量刑,因为两人并没有起到互相帮助共同合作的作用。

报酬分配:毒品交易完成后,是以各自所拿的毒品数量来拿各自的钱,还是一人拿钱共同分赃,不同的报酬领取方式也看的出是不是共同犯罪。

 

【小结】我国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十分严格,一旦涉足毒品,涉嫌毒品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显得尤为关键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
谢素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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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把毒品送到某地,但是有想运输毒品想法,法院会怎么判?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种情形:主观上认为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客观上只是转移毒品,那么怎么法院会如何定罪处罚呢?

【案例】

        A是贩卖毒品者。A请B将毒品运给甲地的C藏匿,以逃避查处。但A对B谎称C是毒品的购买者。B基于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实施了转移毒品罪的行为。B的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何看待B的行为?

【分析】

        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并列,证明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并且罪刑轻重和危害性应当跟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

        B主观上认为自己在运输毒品,但是客观上没有作出运输毒品的行为,即使成立运输毒品罪,也只能作为运输毒品的未遂。

        B的客观行为产生了转移毒品罪的效果。只有主观故意,没有对应的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充其量成立基于主观认识的未遂犯。所以,B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犯。

        如果缺乏某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即使客观行为满足该罪的要求,也不能构成该罪的未遂犯,更不成立该罪的既遂犯。

        所以由于B主观欠缺转移毒品罪的故意,尽管B的行为产生了帮助A转移毒品的实际效果,但该效果应归于B的过失行为所致,过失行为不能构成转移毒品罪的故意犯。

毒品再犯

我哥哥卖k粉被判五年,他怎样做能早点出来?

【减刑是什么】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什么样情况下罪犯可以减刑】

        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罪犯可以减刑。但该犯月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应当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法院应予以调整。

毒品 药品

【法律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马晓红属在判决宣告以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其他罪还没判决的情形,对其判处的缓刑依法应当撤销,予以数罪并罚。

       《大连会议纪要》中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应当严格掌握假释条件。

 

我卖毒品被抓了,但我没钱,法院还会罚我钱吗?

很多人都会存在一个误区:我身无分文,即使触犯了法律,也不会罚我钱。这个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如果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期和财产刑,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论你袋里有钱没钱,法官都只会依法判决,并且罚多少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

       甲与其女朋友乙从贵阳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后经临沧市到达缅甸。在缅甸赌场赌钱期间,甲找到一个缅甸女子丙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昆明交易毒品,价格是每克160元。回程之日,丙告诉甲她的姐姐已将海洛因带到昆明,让甲前往昆明交易,甲便女朋友乙留在缅甸作为抵押,待其拿到毒品带贵阳后再将毒资打款到乙卡上交给丙。当天甲就赶到昆明,支付了部分毒资后从丙的两个姐姐手中拿到了八块海洛因。甲带着用牛奶箱包装好的八块海洛因乘坐客车从昆明回到贵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运输毒品

【认识财产刑】

      《大连会议纪要》中提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第二次贩毒被抓了,还能适用缓刑吗

案例一

       甲在其登记入住的商务宾203房间内,与吸毒人员乙、丙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经线人举报,民警在宾馆房间将甲乙丙三人挡获,现场扣押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经现场检测,甲乙丙三人的尿液结果呈阳性。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红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转移毒品案例二

       甲通过朋友乙将一个零包毒品疑似物在天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丙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甲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O.82克)和获取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以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经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年前刑满释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1. 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 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

  3. 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