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毒品类犯罪在刑法中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之一。一些严重刑事犯罪例如盗窃罪、抢劫罪要求主观上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的,那么毒品犯罪需不需要以牟利为主观目呢?帮助朋友贩毒属不属于共犯呢?崇光刑辩小编将在此一一为您解答。
不以牟利为目的参与贩毒,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毒品犯罪!
以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明知的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 购买、销售毒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 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榆、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 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 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 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 其他相关因素。
其他判断因素:
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本意见规定行为的过程、方式、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条规定的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司法推定,而是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明知如何进行司法认定所作的提示性规定,即通过重点审查和运用有关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只是想帮朋友个忙,也有可能认定为毒品犯罪!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共犯?
预谋或计划: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因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在客观行为上也就难以相互配合、协作,就难以形成共同行为了。通常进行毒品交易前,都会互换买卖交易信息,进行其他的准备后才实际交易。认定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准备阶段共同犯罪人有谋划或者计划,即进行简单或者详细的分工合作、赃款分配问题。
共同毒品目的地:如果共同犯罪人是为了一起完成同一个毒品交易,那么毒品即使不是从同一个地方流出,最后的目的地也会是最关键的证明线索。比如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何来的共同犯罪?
运输时互相照顾:运输毒品时一般都是通过长途运输,客观行为人需要以相互配合、协作的方式相互帮助,自然而然就形成共同行为了。在实际审判中,如果行为人甲和乙一起运输毒品,如果路费、餐费等都是各出各的,不认定为是共同犯罪,以各自的毒品分别量刑,因为两人并没有起到互相帮助共同合作的作用。
报酬分配:毒品交易完成后,是以各自所拿的毒品数量来拿各自的钱,还是一人拿钱共同分赃,不同的报酬领取方式也看的出是不是共同犯罪。
【小结】我国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十分严格,一旦涉足毒品,涉嫌毒品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显得尤为关键。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
谢素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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