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制的毒品被认定为废液、废料,会被怎么处罚?

         我们知道制作、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罪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那么在实际辩护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这往往关乎到犯罪嫌疑人的刑期甚至生死问题,所以此篇文章笔者围绕着法律法规阐述怎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是制作毒品犯罪的未遂。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三种制毒行为类型:一是,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的行为;二是,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三是,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同时规定,”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以上述三种制毒行为为例,制造毒品罪(未遂)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不能犯的未遂,即行为人采用的制毒原料或者制毒方法、制毒工艺客观上无法制造出毒品;二是能犯的未遂,即行为人采用的制毒原料或者制毒方法、制毒工艺,客观上能够制造出毒品,只是因为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

        此外,何谓“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大连会议纪要》未加以明确规定。如何理解”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是认定制造毒品罪(未遂)形态的关键。就此,我们可以参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关于毒品废液、废料的规定,”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因此,”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当是在色泽、成分、味道、质量以及成瘾性方面,初步符合刑法规制的毒品样态,即基本具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基本特征。

隐藏毒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五)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毒品数量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毒品数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有其他犯罪情节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二千克,咖啡因十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或者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2)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个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满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十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4)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5)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三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五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的。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50%:

(1)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参与毒品犯罪的;

(2)受雇运输毒品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