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犯罪分子立功认定与量刑问题
现今毒品犯罪成为危害社会的重要犯罪之一,作为毒品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减轻刑罚,争取立功表现,获得从宽处理,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毒品犯罪同案犯的犯罪信息。但认定毒品犯罪案件的立功,除了要遵守一般刑事案件认定立功的基本原则,还要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行为的犯罪分子,往往以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理解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样掌握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助于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
附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
- 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 第027号
- 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 第249号
-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论处;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下家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下家处取回的数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下家的住处和活动情况,是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 第373号
- 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 第414号
- 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 第438号
- 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 第539号
-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集 第753号
- 胡俊波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分局“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 第801号
- 康文清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不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5集 第539号
- 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 第1035号
- 朱莎菲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但人民法院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被协助抓或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 第1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