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约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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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相关案例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唏嘘不已。长沙马王堆派出所的民警最近在夜晚巡逻时,发现远大二路附近一家酒店的房间里传出异味,民警怀疑房间内可能有人正在从事吸毒活动,追查后,将2名吸毒人员抓获,随后还顺藤摸瓜,随后将这个吸贩毒团伙完全捣毁。令人惋惜的是,这名年轻女子才19岁,竟有一年的吸毒史。据女子交代,当初因为心情不好而沾染上品,之后便经常通过微信邀约其他毒友一同到宾馆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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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万恶之源,多少家庭被毒品害得支离破碎。19岁正是意气风发的年纪,有大把的事情值得去努力、去奋斗,心情不好可不是自甘堕落的理由。当下那年轻人追求刺激微信约毒,不仅是害人害己,更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尚律.普法评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客观行为:

客观上实行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中吸食的方式,包括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等方法吸入或者食取毒品。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行了三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成立本罪。

引诱、教唆是指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相,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应以本罪论处。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也包括已经戒毒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吸食的对象是毒品而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正在吸食的对象是毒品,只是因为味道特别或感觉好而引诱、教唆他人吸食的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人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扩大生意。如果顾客食用后仍然不知道食品掺入了毒品,再教唆身边朋友前往光顾食用的,不构成本罪。但是,经营者将罂粟壳掺入食品的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区别和联系。

三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区别在于两罪行为方式不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侧重于以言语或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引诱、怂恿他人吸食毒品或以各种方式隐瞒真相,让他人在不知吸食对象为毒品的情形下而吸食的行为。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通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使本不愿吸食毒品且具有正常认知和意志能力的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吸食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后,又容留他人吸毒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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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与量刑规则

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学理上还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本罪的危害结果,即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在实际吸食、注射了毒品以后, 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否则就是未遂。另有观点认为,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他人是否被成功引诱吸毒、欺骗吸毒或是否产生吸毒的意图, 都不影响既遂形态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很多年轻人为追求刺激,受不了诱惑,而走上吸毒的道路,据报导,因为别人诱惑而走上吸毒,制毒,贩毒的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加,毒品犯罪是非常严厉的犯罪,因此对于引诱,欺骗,教唆他人吸毒必须严惩以怠,坚决打击。法律上也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微信约毒不可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谢素光律师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二十余年,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曾担任(现任)深圳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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