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捎带东西过海关,你可能面临死亡的危险!
尚律律师刑辩团队在总结近来的毒品犯罪案件中。
发现走私毒品,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常常会做自己不知情、被人陷害之类的自我辩解,有说不知道包里有毒品、有说不知道瓶子里有毒品、有说不知道船上有毒品、有说不知道车上有毒品、甚至有说不知道家里放着1.3吨的毒品。这些辩解往往因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而无法被法庭所认可。但是不排除一些真正无辜的人因不知情帮人捎带东西过海关,而在法庭上面临着无妄之灾。
去年曾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两名中国人受朋友委托带两箱红酒回中国,正当他们在为这趟帮朋友点小忙,挣了点辛苦费(朋友给了3200块人民币的劳务费)而兴奋时,海关入境边检人员当场查出红酒中藏有毒品(液体含可卡因)!两人被浦东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立即拘捕并立案调查!(当场瘫倒在地~~)等待他们的很可能是死刑!(为了贪图一点小钱~~)
公开信息称,这两名华人旅客乘坐航班自巴西圣保罗出发在上海浦东机场入境,海关对他们托运的行李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其中2个行李箱内装有32瓶不同品牌的红酒。
这些红酒包装没有什么特别,但后经鉴定,液体含可卡因成分,重28.2千克。
经审讯嫌疑人吴某(女,25岁)称,她回国前一天,她们的朋友林某某委托将2个存有 "红酒"的行李箱携带入境。并支付了约500美元的"劳务费"。
吴某表示,当她被海关人员安检出毒品时,她简直是晴天霹雳!她根本不知道朋友托她带的竟然是这种东西,自己本想通过回国有偿带货弥补旅途费用,没想到却落成了毒犯。
法律实践中,知情与否是一个主观问题,而主观意识必须通过其客观行为的反映来判断。
如果仅仅依靠本人口供,那么全国至少有90%的涉毒犯罪嫌犯将被无罪释放。而用以反映其主观意识的客观行为,要根据合法的呈堂证据来证明,同时综合全案条理,形成证据链,在法官内心形成嫌疑人主观明知的确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客观行为是能证明当事人是否知情的: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简单结合案例说明,假如在上述案例中,将吴某收下的朋友给予的500美金算作“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那么吴某就会被认为是知情携带毒品过关,按照相应罪名可能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