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毒品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一直是扰乱社会稳定秩序的一大毒瘤,尽管国家对可能提炼出毒品的化学物质管控越来越严格,但制毒分子还是能通过各种手段制造毒品,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吸毒分子的毒瘾越来越来大,毒品需求越来越高,在毒品犯罪中,很少有单独的一人,包揽整个制毒、运输、贩卖的过程,大部分时候,都是相互合作,因此,这篇文章对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做出分析,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在一起参加实施犯罪。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什么是同时犯

        同时犯是数个犯罪人同时侵犯同一客体,而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络的犯罪。一般有三种情况:

  • 数个犯罪人同时故意侵害同一客体,但无共同犯意联系;

  • 共同侵害同一客体,但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

  • 数人共同过失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和同时犯的区别

  • 主观上是不是故意犯罪

  • 行为人的故意犯罪是不是共同联络的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

认定毒品犯罪的共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定:

  • 主观上: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因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在客观行为上也就难以相互配合、协作,就难以形成共同行为了。通常进行毒品交易前,都会互换买卖交易信息,进行其他的准备后才实际交易。认定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准备阶段共同犯罪人有谋划或者计划,即进行简单或者详细的分工合作、赃款分配问题。

  • 毒品目的地:如果共同犯罪人是为了一起完成同一个毒品交易,那么毒品即使不是从同一个地方流出,最后的目的地也会是最关键的证明线索。比如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何来的共同犯罪?

  • 运输时有没有互相照顾:运输毒品时一般都是通过长途运输,客观行为人需要以相互配合、协作的方式相互帮助,自然而然就形成共同行为了。在实际审判中,如果行为人甲和乙一起运输毒品,如果路费、餐费等都是各出各的,不认定为是共同犯罪,以各自的毒品分别量刑,因为两人并没有起到互相帮助共同合作的作用。

  • 获取报酬:毒品交易完成后,是以各自所拿的毒品数量来拿各自的钱,还是一人拿钱共同分赃,不同的报酬领取方式也看的出是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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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电话:13809889544

邮箱:sls01@shanglaw.net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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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持有毒品也是犯罪!

       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有所不同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漏性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即当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未能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所吸纳时,才适用该罪名。

【疑问与解答】

 

1.非法持有的毒品法律有没有要求其来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补漏性的罪名,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没有法律法规能对其行为定罪量刑时,作为最后的兜底,以防让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有失法律的尊严。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规定得很宽泛:即只要客观上存在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即使持有的动机和目的是模糊不定的或者是难以求证的,都构成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制裁,这立法更加完善,使禁毒的法网更加严密。

 

2.怎么定义“持有”一词?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或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毒品的存在,并且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即可认定为持有。

 

3.假设行为人是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在交易之前就被缉毒警察抓获,那么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2018的量刑标准是: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是海洛因50克以上,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而贩卖毒品罪是不论贩卖多少,都应当依据刑法定罪处罚。毒品犯罪不仅仅危害到个人乃至公众的身体健康,还常常与经济挂钩,那么多人明知毒品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仍然不顾一起的贩毒是因为贩毒的性价比非常高,赚钱多收益快。因此很多大毒贩拥有殷实的经济基础,为了保护自己和其毒品交易,会组织属于自己的武装部队,这样的私人武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社会、国家的稳健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

       综上所述,对于贩毒分子应当从严打击,因此,行为人实际上是为了贩毒而持有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关于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极为典型的未遂案件,应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理。例如,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被抓获的,对于卖方而言,仍应当按照以上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他是为卖而买到毒品,或者是为卖而通过走私、制造获得了毒品,如其毒品系祖上传下来的,尚未出手即被查获,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买家,因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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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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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别人运输了毒品怎么办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携带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乘坐被告人冯某驾驶的小汽车欲前往东莞,后冯志平又叫来彭某(代驾司机)驾驶该车。当车驶到潮莞高速时,后民警发现后抓获二被告人,并在车内发现可疑毒品(净重1001.03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7.99克/100克)及在车的尾箱、副驾驶室的储物箱、车门格及遮阳板处查获可疑毒品一批,经检验,其中有甲基苯丙胺6.16克、非那西丁及咖啡因混合物0.99克、氯胺酮955.68克(含量为82.89克/100克)。

 

 

【争议焦点】

        彭某在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作为一个代驾司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构不构成犯罪呢?

 

【法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一)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容留他人吸毒

 

【笔者观点】

        综上所述,彭某在主观方面不存在直接故意的心态,且是毫不知情。不明知车上有毒品,而是被人利用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就不构成此罪。放到现实生活中,如果顾某并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也没有和其他嫌疑人串通的意思,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但是当事人有没有犯罪故意是由法官审理认定的,因此应当尽快找到合理合法的能证明你是不知情的证据,建议尽快聘律师,由律师及时介入提供辩护,查找证据和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走私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