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路*宽,在深圳市无业。2016年6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警方抓获,次日被拘留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此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宽贩卖毒品罪,以此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路某进行辩护。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路*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释法】1.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证人供述的数量不一致,应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认定本案涉案毒品为50克。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后续尹某出售的毒品来自于被告人。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4.被告人因本案证据问题被长期羁押。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