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这又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在国际上紧锣密鼓的呼吁取消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国刑法学者以及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最高司法机关也是对该罪名取消死刑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讨论最多的时候,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前后,但是,最终由于立法者的强势阻截,导致该罪名取消死刑,在短期内成为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直到现在还在对该罪是否取消死刑还是争执不休,不免引发了我们对很多问题的思考,比如在不取消该罪名的情况下,即便取消死刑,就会导致该罪会轻刑化了吗?该罪与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行为的实行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存在吸收关系、牵连关系等如何来确定罪名更合适?凡此,林林总总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回避不了今天这个话题所囊括的一些问题,从实务角度出发又不能搁置或者回避。

 

  其实,大胆的说一句,当下运输毒品罪重刑化甚至对该罪适用死刑已经是司法机关的常态,尤其从去年开始,国家对毒品犯罪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由此所释放出的信号,落脚到司法审判领域,似乎对运输毒品罪的打击力度不但没有消弱,反倒有加强的趋势,我们在办案时尤为要注意。

 

  事实上,显而易见的是,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且情况复杂且运输毒品罪不是源头性犯罪,实施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多数从事的是简单的运输劳动,有的甚至是被蒙骗加入到这类犯罪中来的,除了从事智能化运输毒品的犯罪团伙、多次运输的惯犯、再犯、累犯等恶性深以外,这些实施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在现实中,本身就是社会底层或者是弱势群体。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具体办案中,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有哪些?哪些因素能转化成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