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5年4月2日,张某乘坐从某国至中国深圳的航班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深圳宝安机场海关旅检科在对其查验时,发现判图时有异常。后经张某同意,关员对其箱体进行破坏性检查。发现该箱底有夹层,关员在夹层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的淡黄色粉末状物体一块,毛重2.09千克。经鉴定,该粉状物体中海洛因含量为60%。尔后,张某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据张某称:2015年,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南非籍黑人高某。张某2015年2月份到深圳找工作,高某来找她。后来,张某没有找到工作,高某就帮张某办了去马来西亚的护照和签证,叫她帮忙做服装、摩配的采购发货,也当一次旅行。3月29日,高某让她去某国,再带些衣服等样本以及1万美元回来。4月1日晚上10点过,高某的朋友S在某国给了张某一个灰色旅行包,并当着她的面在客厅把她要带给高某的衣服、五金件、玩具等装进了包里,然后把箱子锁上,把钥匙给了她。4月2日张某到深圳,之后张某被海关人员挡获。
2015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后,本网李律师接受委托,展开了二审的辩护工作。
【辩护思路】针对本案,本网李律师积极调取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2. 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张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
张某主观并非“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张某本身是接受高某的委托帮他到马来西亚带衣服的样板,用于做外贸生意。她自己并不知道所携带的箱子箱底夹带了毒品。而且,高某的朋友S当着张某的面装进箱子的东西也是合法的衣物玩具等物,并没有违禁品。所以,张某主观上并非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张某犯有走私毒品罪,其在本案中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只是在受高某蒙蔽的指示下实施了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策划这一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是次要作用。
【裁判结果】2016年3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方对于本网律师扎实、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