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高某某携带毒品被警方抓获,检方以贩卖毒品罪起诉。

  高某某男友一直有在从事贩毒活动,2015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在德阳市XXX酒店将高某某的男友刘某抓获,2015 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将高某某抓获,从高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48.51克。次日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租住的位于绵竹市XX街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的房屋进行搜查,在饭厅旁一房间内发现一保险柜,在保险柜内查获一把用黑色袋子装着的一把黑色长枪。

 

  【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辩护律师管宇、李重决定以量刑作为本案的突破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高某某系贩卖毒品的从犯,参与程度低,作用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且有程度较深的被胁从情节。介于以上诸多的减轻、从轻情节,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结果】终获轻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办案随笔】事实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取舍。

  本案证据齐全,事实部分确实清楚,争议性不大,但高某某仅是帮助自己的男友刘某保管物品,系从犯、初犯,且有被胁从的情节。综合高某某所具有的诸多从轻量刑的情节,辩护人终为被告人高某某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判决结果也证明了辩护人辩护思路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