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被告人向某,男,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双流县看守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向某,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现有指控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仅有他人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且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是向某组织的吸毒行为;包厢的费用是谁支付并不清楚,向某并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不能证明其组织行为;向某当时并不在现场,不排除是他人想推脱罪责而将责任推脱到向某身上。
2、向某并不是该场所的经营者,毒品也不是向某提供,由于其当时并不在现场,其并不知晓他人吸毒的事实,没有主观明知证据,即便可能是其召集的聚会,其也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3、向某作为独子,家中有胃癌晚期的父亲需要照顾,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并且此前向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没有羁押必要。
【裁判结果】决定不予批捕。
【律师随笔】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会出现别人做了违法的事,把自己牵扯在内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保护自己最好的方法就是注意人际交往,不与平时有恶习的人有过多交集,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增强法律修养,减少自身触犯法律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