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4年10月22日15时许,徐某在警方控制下联系李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于同日17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XX北路XX小区XX栋楼下进行交易,由警方当场挡获2.72克甲基苯丙胺。另查明,李某于同年10月初以600元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卖给徐某。

 

  【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谢律师最终决定采取罪轻辩护,以量刑为突破口,提出五大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此次李某的涉案毒品数量谢律师提出应认定为6.72克。就10月初李某与徐某二人交易涉及的甲基苯丙胺数量,谢律师认为因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故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此时应以贩卖者和购买者共同认可的数量据以定论,此次贩毒数量应认定为4克。而对于10月22日徐某与李某毒品交易涉及的甲基苯丙胺数量,由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后称重数量为2.72克。因此,李某两次交易的总数量应该为6.72克甲基苯丙胺。

  其次,谢律师提出,李某在归案后除了积极交代自身贩卖毒品的事实外,还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揭发同案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协助警方实施抓捕行动。这一点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认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谢律师还提出,根据徐某的供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10月22日的毒品交易是徐某在警方的控制下完成的。当日,警方要求徐某联络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实为引诱犯罪。因此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于警方的监控之中,从一开始的联络、购买、交易、抓获,整个过程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因此本案中10月22日徐某与李某交易所涉及的2.72克甲基苯丙胺不可能也不会流入市场之中。此次贩毒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小。此情形符合《毒品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特情引诱”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对李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谢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贩卖毒品一案涉案毒品为6.72克甲基苯丙胺,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