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深圳市的尚某与陈某、胡某驾驶两辆摩托车从东莞市厚街镇购置7000克冰毒返回深圳时,从尚某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的包内查获毒品7662克。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网律师作为尚某的辩护人,代理此案件,后检察院对尚某作不起诉,并将尚某释放。
【案情分析】
本案涉案毒品虽是从尚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但仍不能证明毒品是尚某的,后本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协调,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对尚某作不起诉而将其释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