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法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1)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学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的重要生产原料,又可以作为制造 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因而对于这些物品的销售和购买、使用,国家实行管制,违反这些规定非法进行买卖,即构成本罪。具有合法手续依法进行买卖,不构成本罪。 本罪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在外境买卖或者跨境买卖,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买卖的物品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仍然实施买卖行为。如果误以为是其他化学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骗为他人代买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该注意: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认定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