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风险的问题,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一个风险的存在的,那么在当事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也是一个风险的要件。
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当事人跟不上社会的转型,加之市场经济是高度的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各类活动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在此客观条件下打官司同样要有高度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
当然,所谓风险,仅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需经审理并裁判才能确定预见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当事人往往不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不考虑败诉风险和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诉讼中又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后不能正视自身主观原因,长期缠讼,甚至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实际上,当事人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的优势。第一,具有证据上的优势。根据新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依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发生过程中,尽量保管好一切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发生纠纷时提交证据作好准备,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其理就在此。第二,具有诉讼上的优势。当事人要实现诉讼上的优势需有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庭前准备能力;二是庭审应变能力。
所谓庭前准备能力,是指庭审中需提交的证据,手中是否持有。若不持有,应在庭前及时调取;如果自己确实不能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如果证据材料可能会出现毁损、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之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要根据案情和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所谓庭审应变能力,是指当事人出庭时要能够针对对方的主张或抗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并根据对方的证据材料相应的调整自己的思路。当事人我们不强调每一个公民都具备律师或法官一样的法律素质,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具备较高诉讼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以免自己因未顾及诉讼风险,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前述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在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高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