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根据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不同的法定数量处以不同刑罚,这对全面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现就理论与实践方面对本罪的两个问题作一点探讨。

 

  定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成立、重要还是轻罪、此罪还是彼罪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即具体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主体状况、犯罪故意或过失情况、危害社会的行为情况, 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都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情节,即定罪情节。根据刑法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本丙安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达到法定数量则不予定罪。由此看出毒品的数量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重要的定罪情节。

 

 

  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该罪成立。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犯罪的法定数量,不论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是否属于自己的,别人赠与的,祖辈流传下来的,捡拾的;不管是为了吸食、治病等其他用途,只要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不可否认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定罪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同样,犯罪动机、目的、对象、手段等其他情节,对定罪都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的这些指导思想当然适用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在定罪量刑予以考虑。毒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而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情节的多样性决定了一个案件有很多情节,而任何情节都不能脱离整个案情和其他情节独立地影响定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右面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的定罪情节,但案件复杂性及许多特殊和例外情况,要求必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不能只注重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唯数量论,忽视其他情节。从社会危害性来言,不仅体现在毒品的数量上,而且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原因、次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都反映其社会危害的大小,往往起着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