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即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中已将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基本都规定清楚了,但是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会有这么一个问题,即非法持有若是通过第三人完成持有状态的,能否定为本罪呢?
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应当是仅指被告人本人直接持有着毒品,比如行为人自己将毒品藏于自己独立支配控制的空间内。若是置放于第三人手中,自己并未实际占有则不构成犯罪。
上述观点其实是不准确的。持有,指得是行为人对毒品有着事实上的支配,所以只要行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可认定为持有。此种持有可以分为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自己携带为直接持有,通过第三人持有为间接持有。而间接持有虽然表面上是第三人在持有,但是实质上对毒品的处置权利还是掌握在行为人手中。在这里可以把第三人解释为一种媒介,即行为人通过这种媒介来达成其对毒品持有并支配的状态。
因此行为人即使没有直接控制持有毒品,而通过第三人完成持有的,仍然可以以《刑法》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