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何某与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宝安区XXX街道共谋通过贩卖毒品赚钱,后二人多次共同到广东省惠来县XXX镇找到谢某求购病毒,最终商定以18.5万元人民币购买10公斤冰毒。在毒品交易当天,被告人何某因当天喝酒过多,便让被告人周某陪同张某一同去隆江交易,许诺事后给周某3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5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周某携带18.5万元人民币与谢某进行了毒品交易。事后,张某、周某在广深高速福永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车内冰毒10包,随后,民警在XXX街道将何某抓获。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字【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贩卖毒品罪。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潘某律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某、谭某律师;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谢素光、杨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陪同前往惠阳县去交易可以获取3000块钱报酬的事情,有同案人何某的稳定指认,应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周某在本次毒品犯罪中只是跟车陪同,所起作用次要”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律师释法】
在此案中,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事后认罪态度积极,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