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为庆祝其25岁生日,订下了某酒吧的包间用于举行生日聚会。黄某、刘某等十几位朋友应邀来到包间为陈某庆祝生日。聚会过程中,刘某拿出k粉在包间内同朋友们一起吸食。民警到酒吧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包间内聚众吸食毒品,于是将吸毒人员抓获,并在包间内查获吸毒工具和毒品K粉。后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将陈某起诉至法院。陈某辩解称吸食的k粉不是其所携带的,且该包间只是自己订来举办生日聚会,事先并不知道刘某会携带毒品前来,因此自己不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指得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人的身心健康;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了场所。
那么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在对本罪所指的“场所”应该作怎样的认定。本网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认为,本罪所说的场所应该作广义上的理解,即指任何可供吸毒的空间,例如宾馆、饭店、住宅、汽车、娱乐场所等。若对本罪所说的场所作得是狭义上的理解,认为仅仅只是认定为行为人具有完全支配的固定场所,那么毋庸置疑会导致犯罪分子假借临时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来逃脱刑罚的制裁,这不仅是对毒品犯罪的纵容,也是对刑法立法目的的违背。在本案中,陈某在酒吧订下的包间其实是取得了该包间的暂时性支配权,排除了外界对其在该包间内独立活动的干涉,符合“场所”的解释。因此陈某在包间内容留他人三人以上吸食毒品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应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处以刑罚。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