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既然《刑法》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如此严厉制裁,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此罪的犯罪构成因素是什么。
首先,此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必须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犯罪对象是毒品却仍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制造、贩卖毒品,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将本罪分类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章节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毒品。
《刑法》对本罪的不同情形规定的刑罚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