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放真、吕金权犯贩卖毒品罪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叶放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叶放真将从陆丰市甲子镇向一名男子购买的毒品冰毒18克、“麻古”310片带到海丰县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贩卖给被告人吕金权。2013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吕金权在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屋的茶几中缴获疑似毒品19小袋及1小瓶。被告人吕金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放真,叫其前来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收取毒资。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放真到被告人吕金权的租住屋收取毒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袋。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叶放真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2. 10克,红色药片状物4小袋(共装86片),净重共计9. 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吕金权身上及其租住屋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0. 51克,结晶状物17小袋,净重共计13.9克,浅褐色碎小块状物1小瓶,净重计0. 45克,红色药片状物1小袋(内装310片),净重共计31. 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红色药片状物310片的含量为1. 45%。

 

毒品证据

 

  被告人叶放真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只是将毒品借给吕金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金权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陈献智,其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案件焦点】

  1.仅有吸毒人员的证言,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能否认定贩卖毒品成立;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能否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法院裁判要旨】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放真、吕金权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金权贩卖冰毒15次给陈献智的事实,只有证人陈献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该项指控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叶放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金权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

  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放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吕金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本案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