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吸毒者同时也是贩毒者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二者有极高的并发性和牵连性。特别是一些精明的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在案发以后,以所持毒品为供自己食用为借口否认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造成了吸毒并且贩毒的隐蔽性较高。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的毒品已被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毒品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的不计入在内。 Post navigationPreviousPrevious post: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多少数量成立犯罪?NextNext post:毒品与药品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