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即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 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禁毒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总的看,《解释》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毒品犯罪审判中的一些亟待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大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

  《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系全新的规定,而对于原有的毒品类型,或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或有一定的下调。《解释》关于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以往颁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无论是《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未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设定标准,《解释》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人民法院在对制毒物品犯罪缺乏相关量刑依据的实务难题。

  附:相关毒品最新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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