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我所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的多年执业经历,近年运输毒品犯罪在整个毒品犯罪案例中占比逐渐提升,而运输毒品的行为会直接构成贩卖、持有、吸食毒品,故最高刑罚为死刑。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运输毒品”和“转移毒品”的主要区别。

如何界定运输毒品的性质,既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准确适用,又关乎到嫌疑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依法保障。确定运输毒品的性质,并非易事。然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无疑给本来就复杂的运输毒品之定性增添一层迷雾。所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从而影响行为之定性。本文就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时如何对其定罪量刑展开探讨。

 

深圳律师

 

情形一:主观认为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客观效果是转移毒品

案例:A是贩卖毒品者。A请B将毒品运给外地的C藏匿,以逃避查处。但A对B谎称C是毒品的购买者。B基于刑法第347条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实施了刑法第349条转移毒品罪的行为。B的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何看待B的行为?

律师分析:如果缺乏某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即使客观行为满足该罪的要求,也不能构成该罪的未遂犯,更不成立该罪的既遂犯。

由于B主观欠缺转移毒品罪的故意,尽管B的行为产生了帮助A转移毒品的实际效果,但该效果应归于B的过失行为所致,过失行为不能构成转移毒品罪的故意犯。

 

深圳毒品律师

 

情形二:主观认为是转移毒品,客观效果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

案例:A是贩卖毒品者。A请B将毒品运输给外地的购买者C,但A对B谎称是为了逃避查处而将毒品转移到外地的C处藏匿,B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如何界定B的行为性质?

律师分析:B的主观心态属于刑法第349条转移毒品罪的故意,客观行为属于刑法第347条运输毒品罪的运输行为。由于转移毒品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得到满足,故B的行为构成转移毒品罪的未遂犯;尽管客观事实是运输毒品,但因欠缺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所以B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具体而言,B的行为属于过失运输毒品,过失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故意犯。

视情界定运输毒品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成立基于主观认识的故意犯(未遂)与客观行为对应的过失犯,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当客观行为没有对应的过失犯时,仅按照主观认识的故意犯的未遂论。当主观认识也没有对应的故意犯时,要么成立兜底性条款规定的犯罪,要么无罪。